原告:施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施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苏颖,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施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与被告施某5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丁心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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