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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赵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审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审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审被告: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施某、赵某、刘某与原审被告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尔后,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黑060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再审本院采信的原审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死亡注销证明1份、宾县公安局宁远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3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车辆信息查询单1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清单3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路证券营业部营业对账单一份、××××年××月××日施铁忠与刘增香的结婚登记复印件一份,理由是: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审原告提供的档案证明两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对原审原告提供的信件一份、礼账复印件三张,因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再审本院采信的原审被告提供的如下证据: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房产登记档案材料一份、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龙凤大街证券营业部对账单一份、申请法院调取的2007年6月19日逄某与施铁忠婚姻登记档案一份,理由是: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立国
人民陪审员 隗汉伟
人民陪审员 孟范忠

书记员: 赵舒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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