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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穆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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