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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赖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新胜、柯爱萍,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武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施某诉被告赖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新胜、柯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武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与被告赖武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6月15日,原告施某通过妻子曹玉竹向被告赖武某账户汇款20万元。2015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施某20万元人民币,定于2016年2月8日前还款。《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赖武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赖武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20万元,年利率6%,自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施某提供的2015年6月15日付款凭证、被告赖武某在2016年6月16日出具的《借条》,施某与曹玉竹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与被告赖武某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赖武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因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原告施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赖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施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20万元,年利率6%,自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被告赖武某负担。
如被告赖武某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国和 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 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

法官助理张幸君 书记员陈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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