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2018年1月17日,原告施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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