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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上海旺事宠物有限公司、顾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事宠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袁静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松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园艺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文华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凉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国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台胞证号XXXXXXXX。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上海旺事宠物有限公司、顾某某、袁静毅、第三人上海松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园艺场、袁国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司法鉴定费20,820元,以上合计20,86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高丽萍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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