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文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耀,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品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旋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施某某、施某、顾文美诉被告曹国红、上海品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旋旗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原告施某某、施某、顾文美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施某、顾文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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