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被告:上海泰某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某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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