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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某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被告:上海泰某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某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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