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
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周玉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姜南
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地址涿州市涿固路教军场街11号。
负责人张希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南,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周玉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红凤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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