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152490元,共计2374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借款金额170000元,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苑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书记员孙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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