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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杨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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