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系胡海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上海信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鸿,执行董事。
原告施某某、焦某某与被告胡海某、潘某某、上海信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施某某、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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