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金永保,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汤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施某诉被告汤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施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牛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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