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鸿,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高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施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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