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施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施某某的申请,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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