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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娟、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琴(系武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邵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施娟因与被上诉人武某、于琴、邵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施娟于2018年4��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施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为553元,由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孟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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