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
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彭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施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陈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