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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宜都市夏某某宏发高某某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施某某
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夏某某宏发高某某矿
余华平

原告施某某,湖北宜都人。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夏某某宏发高某某矿,住所地宜都市王家畈镇夏某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廖作宏,该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华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施某某诉被告宜都市夏某某宏发高某某矿撤销权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燕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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