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施某某与苏某某、梁某某及张家口市亚龙房屋中介所、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施某某
赵久斌(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梁某某
张家口市亚龙房屋中介所
赵某某

原告施某某,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委托代理人赵久斌、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煤矿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梁某某,女,1957年6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探机厂退休工人,现住址同被告苏某某。
第三人张家口市亚龙房屋中介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解万录,该中介所投资人。
第三人赵某某,女,1954年8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文情房屋中介所业主,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梁某某及第三人张家口市亚龙房屋中介所、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久斌、谈小君、被告苏某某、梁某某、第三人张家口市亚龙房屋中介所(以下简称亚龙中介)、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虽然被告没有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约定被告最晚于2013年4月底交付房屋,原告至该时共支付32万元购房款,剩余2万元购房款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后支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以被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知悉被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达成购房协议,并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宜,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告支付房屋全部购房款的条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协议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或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亚龙中介与赵某某均向委托人如实说明了房屋情况,不存在过错。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虽然被告没有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约定被告最晚于2013年4月底交付房屋,原告至该时共支付32万元购房款,剩余2万元购房款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后支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以被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知悉被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达成购房协议,并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宜,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告支付房屋全部购房款的条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协议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或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亚龙中介与赵某某均向委托人如实说明了房屋情况,不存在过错。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冠宇

书记员:白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