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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刘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施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祝杨盈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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