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亮,远安县恒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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