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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
  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立案。因被告张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参加诉讼活动,故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施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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