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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京华与高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京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爱国。
委托代理人王精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京华与被告高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京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京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京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京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群 审 判 员  王计群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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