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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业太与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业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施业太之子,住湖北省大悟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施业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代绍娟 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毛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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