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晓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菊香。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晓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就该案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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