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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某诉余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於某某
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谭某某

原告於某某,男,生于1962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代书诉状、出庭参加诉讼、有权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直至一审终结。
被告余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某诉被告余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於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於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於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於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一君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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