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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铁、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方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黄石市杨某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与马鞍山路口交汇处第一探矿大队。法定代表人:汪爱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汪爱平。被申请人:黄石市新诚信彩板厂,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与马鞍山路口交汇处第一探矿大队。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蔡军。

申请人方铁诉被申请人黄石市杨某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汪爱平、黄石市新诚信彩板厂、杨某、蔡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方铁提供担保的位于×××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杨某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汪爱平、黄石市新诚信彩板厂、杨某、蔡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方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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