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
孔某某
秦某某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3-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孔某某。
被告秦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因被告秦某某不服而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陈玉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炬、人民陪审员周宗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以被告孔某某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以被告孔某某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玉华
审判员:张炬
审判员:周宗德
书记员:方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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