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利,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梅(系贾振国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集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星之舟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利,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小区经理。
上诉人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振国、双鸭山集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连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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