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晓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
代表人黄李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精武,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李玮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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