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经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应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9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且被告已经配合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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