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炯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营业场所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
负责人:刘鑫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方某与被告杨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方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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