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赵诗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鄂州市浩轩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廖村。
法定代表人:方华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余国庆,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鄂州市浩轩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书记员: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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