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红荔
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尹立玫(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储运公司成品油销售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尹立玫,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油田总医院集团油田总医院住院一部48病区血液科职工。
上诉人方红荔为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红荔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帅、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立玫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未能查清。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方红荔预交,退还给方红荔。
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未能查清。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方红荔预交,退还给方红荔。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王鹏渤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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