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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寅,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艳婷,总经理。
  原告方某某华与被告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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