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方某某、李淑萍与上海杨某置地有限公司、戴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某区。
  原告:李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某区。
  被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晨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益,男。
  原告方某某、李淑萍与被告戴某、赵晨景、上海杨某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方某某、李淑萍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方某某、李淑萍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李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某、李淑萍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