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可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邵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杨团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可千、唐某某、邵勇、杨团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丹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