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玉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马瑞云 审判员 武建君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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