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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汪某与汪某某、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耀,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思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王静(系陈思仰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
  原告方某某、汪某与被告汪某某、李某某、王静、陈思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方某某、汪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某某、汪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汪某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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