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堡村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河北省承德市栾平县长山峪黄木局子村谭窝铺村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系方淑云之子。
委托代理人路井江,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铺村人,现住。
方淑云诉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每桶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方淑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坤
书记员:董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