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坤与被申请人方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0505财保10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方某某所有的鄂B×××××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王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方某某同意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其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方某某所有的鄂B×××××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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