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方桂某与李某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桂某
孟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方桂某。
委托代理人孟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方桂某与被告李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明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因债务转移自愿给原告方桂某出具15000元欠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的规定,即原告方桂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转移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方桂某依法要求被告李某依据约定履行支付欠款及其利息的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未依据约定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有违诚信,应依法承担支付原告方桂某欠款及其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桂某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因债务转移自愿给原告方桂某出具15000元欠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的规定,即原告方桂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转移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方桂某依法要求被告李某依据约定履行支付欠款及其利息的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未依据约定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有违诚信,应依法承担支付原告方桂某欠款及其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桂某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明军

书记员:刘俊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