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兴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住所地:肇东市五站镇。
法定代表人李兴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树野,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晓,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肇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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