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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树野诉肇东市兴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兴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住所地:肇东市五站镇。
法定代表人李兴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树野,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晓,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肇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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