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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
魏建国(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黄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建国,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但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建国、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四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均明确表示对子女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黄某某应遵守该协议约定的事项,协助方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依照《
javascript:SLC(167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javascript:SLC(167199,106)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
javascript:SLC(167199,111)一百一十一条及《
javascript:SLC(5097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javascript:SLC(50970,8)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方某某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体育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房权证2008A字第01159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08)第1998号的房屋一套及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体育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房权证2008A字第067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09)第0074号登记在黄某某名下商铺一间过户到原告方腊明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均明确表示对子女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黄某某应遵守该协议约定的事项,协助方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依照《
javascript:SLC(167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javascript:SLC(167199,106)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
javascript:SLC(167199,111)一百一十一条及《
javascript:SLC(5097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javascript:SLC(50970,8)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方某某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体育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房权证2008A字第01159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08)第1998号的房屋一套及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体育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房权证2008A字第067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09)第0074号登记在黄某某名下商铺一间过户到原告方腊明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但琼

书记员: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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