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军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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