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2011年3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方某某,系方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方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永胜,红安县司法局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某,男,1989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长新,红安县司法局八里湾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甲,系姚某某之父。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敦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姚某某、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陈峰
书记员: 李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