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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方嫒(系原告方某某母亲),住同原告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君,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窦春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某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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