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贵
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唐万定
原告方明贵。
委托代理人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万定。
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唐万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贵与被告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刘园园提供其名下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XX-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1××8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刘园园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XX-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1××86)予以查封,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刘园园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XX-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1××86)予以查封,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审判长:尚峻松
审判员:向淑萍
审判员:郭兴宽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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