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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与高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明,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兴明,男,193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系高兴明之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方明与被告高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方明与冯长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高兴明协助原告方明将位于枝江市马××店街办××层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房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01-001-006-0103)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方明名下。事实与理由:2005年1月9日,原告方明与被告高兴明妻子冯长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登记在冯长珍名下的案涉高兴明、冯长珍共有房屋以66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了购房款,冯长珍依约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5年1月11日,冯长珍因病去世,现双方就房屋过户事宜未达成一致。
被告高兴明辩称,原告方明与被告高兴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实,但案涉房屋一直未过户是因原告方明自身拖延所致,现被告高兴明要求解除与原告方明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高兴明与冯长珍系夫妻关系,冯长珍于2015年1月11日去世。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枝江市公安局查询的户口信息、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方明与冯长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案涉房屋是高兴明、冯长珍夫妇共有财产,合同相对方冯长珍已经死亡,但房屋已经交付给方明长期占有使用,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考虑,该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被告高兴明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方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方明与冯长珍于2005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高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方明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巷15号一栋二层房房(建筑面积为141.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房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01-001-006-0103)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在原告方明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高兴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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