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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方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12月17日、2011年6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曹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原告提交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五万元整,¥50000.00元,曹某某,2010.12.17。”。2011年6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五万元整,50000.00¥,2011.6.1,曹某某。”。两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和期限。现原告持两份借据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原告方明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证,被告未到庭抗辩借款真实性及合法性,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被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方明偿还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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